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科室信息>>教学管理 关键字搜索: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法律实践的实施细则

2004年04月14日 教学科
 
   

法律实践是“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法律实践落到实处,依据中央电大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律实践的目的意义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学生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因此,“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应当参加法律实践。

 

二、集中实践环节的组织保证:

为保证开放教育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顺利进行,各级试点电大应组织专门机构,对法律实践和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具体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试点单位应成立集中实践环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实践环节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委员会应由各级电大主管教学的领导、电大教师、高校教师、部门(行业)专家、集中实践环节工作专职负责人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指导委员会组成后,各级电大应将委员会成员名单上报区电大远程教育学院政法教研室。

集中实践的日常工作由各试点电大专人负责,确保整个实践环节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区电大远程教育学院政法教研室联系。(电话:09912851554 mailto:[email protected]

(二)、机构主要职能:解决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组织管理、时间安排、物质保证、报酬标准等问题。其具体职责为:

1、根据本试点单位情况对集中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总体设计安排;确定人员及相应物质保证、报酬标准等;制定集中实践环节的具体工作计划;

2、领导、组织法律实践环节的具体工作;通过组织协调,为学生法律实践提供校内外固定的教学实践基地并对学生法律实践成绩进行评定;

3依照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总体时间安排,为学生提供毕业作业指导教师名单和由中国政法大学统一拟定的论文选题以便其选择;对学生预选的毕业选题进行初步认定;

4依据指导教师资格和答辩委员会、主持人资格要求,负责毕业作业指导教师的评聘及答辩委员会的组建;监督检查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检查毕业论文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答辩情况;

5负责处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违规违纪情况;

 

三、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

(一)法律实践的时间安排:法律实践是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必须在学习法学专业的主干专业基础课程之后进行。法律实践的时间为3周,3学分。法律实践不得免修。

(二)、法律实践的方式

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各级试点电大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具体方式包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形式。各试点单位根据本校及学生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实践方式。一个试点单位至少应安排两种以上实践方式。

1 以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法律实践的,每组人数不得超过8人。在进行模拟庭审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如人员分工、选择案例、布置会场等,并应写出具体实施计划。模拟法庭开庭时指导委员会应到场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参加模拟法庭的学员应将审理过程中的主要文书(包括辩护词、起诉书、代理词、合议笔录、判决书等)连同每个人的心得体会交由指导委员会评定成绩并存档。

2、以法律咨询方式进行法律实践的,应在咨询前做好计划,具体安排咨询时间、地点并在指导委员会一位老师的带领下开展咨询活动。参加法律咨询的学员应写出咨询过程中解答的具体案例及解答情况并写出参加活动的心得体会交指导委员会评定成绩并存档。

3、以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方式参加法律实践的学生可由试点学校统一安排。要求学生填写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由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或接受单位签署关于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表现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交指导委员会评定成绩并存档。

    4、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学员不得在自己的工作单位进行法律实践。

(三)、法律实践环节成绩的评定及学分的取得

1、写出书面报告

法律实践结束后,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参加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的学生应写出心得体会,参加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1)法律实践的简要过程、内容;(2)法律实践的收获、体会、结果;(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心得体会和书面报告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成绩评定

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法律实践的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

法律实践的书面材料成绩由指导委员会给予评定。各级试点电大指导委员会审核书面材料及评定成绩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评定为不合格:(1)未参加法律实践者;(2)违反纪律,受到实践单位批评并拒绝继续实践者;(3)无调查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者;(4)报告抄袭或请他人代写者。

按照要求参加法律实践且法律实践成绩合格者,取得3学分,不合格者允许重写一次。法律实践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且毕业论文不予审核。

法律实践的书面材料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依据,应同毕业论文一起放入每一学生的论文袋中,与论文一起报送新疆电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