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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05月08日 塔城电大教务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工业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本科开放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参照《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专升本)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毕业生达到以下条件,可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环节,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 (含70分) 以上。
   3.外语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外语统一测试”或通过国家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4.独立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 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外语统一测试成绩不合格者。
   5.考试作弊者。
   6.毕业设计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者。
   7.未交纳学位申请费用者。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学位申报与审核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交所执行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计划。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学员进行学士学位的申报与核实工作,核准后向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成教学院分委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花名册及学位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准确性。花名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具有花名册内容的软盘一份(花名册的内容应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外语统一测试成绩、毕业设计成绩、申请学位类别等内容)。学位申请书按花名册中学员顺序进行整理装订,申请书中个人信息部分(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外语统一测试成绩、毕业设计成绩、申请学位类别、个人鉴定等)由学员个人填写,学员所属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对其学位条件、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所在学校、中央电大),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书,不予评审。
   (3)北京工业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成教学院学位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北京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的名单由北京工业大学成教学院学位分委会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转达。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向北京工业大学成教学院提供符合学士学位条件学员的个人照片(与送交花名册同步),照片的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
   2.学位证书的颁发
   (1)北京工业大学成教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委托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申报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填报、授予学士学位证明的颁发工作。
   (2)颁发的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证明移交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协助负责证书及证明的颁发工作。
   (3)学位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能补发。
   三、学位评审费用的收取、使用
   1.收费标准
   (1) 学位申请费:每人400元。
   (2) 学位证书制作成本费:每人20元。
   2.收费方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协助北京工业大学负责学位申请费、学位证书费的收取,并于提交参加学位申请名单及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员花名册时将北京工业大学的费用一次性划拨到北京工业大学指定的账户。
   学位申请费主要用于:学位评审;评审过程材料费;有关人员在组织学位申报、审核、学位证书制作、发放等工作中的劳务费以及学校管理费等。
   四、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有关条例的改革变化或工作程序的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协议有关内容相应地作适当调整。需变动或增减的条款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完成。
   五、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2年秋季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办法
   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要求,对于2002年秋季已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员,原则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中各有关规定处理,按上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与2003届毕业生同步进行。